徐州上铁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领航电子通讯有限公司与徐州上铁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民终40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连云港市领航电子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
法定代表人:付怀士,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美,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徐州上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创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连云港市领航电子通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上铁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6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连云港市领航电子通讯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连云港市领航电子通讯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连云港市领航电子通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8765元(连云港市领航电子通讯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9382.5元,由连云港市领航电子通讯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田勇
审判员程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