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苏0903执恢12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办事处杨坝居委会与被执行人盐城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都民初字第005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一、解除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办事处杨坝居委会与盐城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盐城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办事处杨坝居委会自2004年9月28日起至2014年10月30日止的房屋租金1339975元;三、盐城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租赁的资产,搬离所租赁的厂区。诉讼费84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430元,由盐城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商品房,无机动车辆,有一批设备。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盐城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所有的一批设备(详见清单),并依法裁定评估(评估价291165元)、拍卖。现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自愿以第一次流拍价接受该物资。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建华
审判员 蒋宝云
审判员 陶永刚
书记员 费思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