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盐城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903民初2331号 原告:***,男,1969年8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农,盐城市盐都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盐城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道办事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4年10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木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盐城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钢结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农,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现代钢结构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4138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我是从事C型钢销售生意的。现代钢结构公司及***在2011年11月至2014年3月期间多次向我采购C型钢,总价款为78380元,后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41380元未付清。我多次催要未果,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现代钢结构公司未作答辩。 ***辩称,我是现代钢结构公司的采购员,在销货清单上签字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并且,本案的货款一直是现代钢结构公司与***结算的,与我个人无关。现代钢结构公司已经支付了绝大部分的货款,但是***未能开具足额的发票,如果将发票折算成税款的话,那么与所欠货款基本一致。本案买卖关系发生在2014年3月份之前,***现在向法院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对我的诉讼请求。 ***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销货清单3份,现代钢结构公司未到庭质证,***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1月至2014年3月,现代钢结构公司陆续向***购买C型钢,但未结清货款,尚欠41380元。在***出具的销货清单上,购货单位标注为:现代钢构。***和***均陈述“现代钢构”即现代钢结构公司。***在销货清单上签字,但未注明身份。期间,***所收到的货款均为现代钢结构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支付,***从未支付过货款。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与现代钢结构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有销货清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要求现代钢结构公司支付货款4138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虽在销货清单上签字,但未注明身份,不能据此认定其为共同买受人。且销货清单上明确载明购货单位为现代钢结构公司,货款也均是通过现代钢结构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支付的。故***要求***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买卖合同关系虽发生在2014年之前,但双方并未约定付款期限,***可随时要求现代钢结构公司支付所欠货款,故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盐城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41380元货款。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4.5元,由被告盐城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郭 蔚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