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

盐城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与盐城骏翼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991执414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办事处杨坝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杜文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盐城骏翼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湘江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骏翼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7)苏0991民初43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一、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盐城骏翼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应向原告盐城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包含剩余收尾工程)合计76772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剩余款项567720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完毕;二、原告盐城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收到被告支付的20万元工程款后在一个月内将钢结构尾期工程施工完毕,并交付给被告盐城骏翼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具体工程上的交付事宜按照双方于2014年2月14日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执行;三、案件受理费11028元,依法减半收取5514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2757元,被告盐城骏翼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前与前述第一笔款项一并支付。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盐城骏翼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盐城骏翼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进行了查封。由于被执行人盐城骏翼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无法处置,且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