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

盐城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江苏丰强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江苏丰强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1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大三执字第00175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办事处杨坝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丰强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长坍村2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钢结构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丰强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丰强玻璃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2014)大三民初字第00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丰强玻璃钢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现代钢结构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丰强玻璃钢公司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大三民初字第00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顾云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