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甲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甲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焦作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11民初4164号之二
原告:河南甲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温县子夏大街北段东侧上作新村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成,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萍萍,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焦作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长恩路**。
法定代表人:王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慧慧,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培培,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甲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双方争议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康福军
人民陪审员  许大雁
人民陪审员  杨秋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