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11执99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甲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温县子夏大街北段东侧上作新村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亮,总经理。
委托诉理人:宋立成,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萍萍,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焦作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长恩路1506号。
法定代表人:王闯,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甲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焦作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河南甲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作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河南甲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书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21)豫0811执9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廉玉光
审判员 张家辉
审判员 梁小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