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3民初5025号
申请人:河南甲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子夏大街北段东侧上作新村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成,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萍萍,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陟县裕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特色商业区覃怀大道东侧规划展览馆**。
法定代表人:梁保军,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甲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陟县裕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甲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陟县裕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2083.07元或查封、冻结其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甲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陟县裕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2083.07元或查封、冻结其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雒彩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杜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