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甲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申亚商贸有限公司、某某建业绿色基地建设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23民初733号
申请人:洛阳申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宋佩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峥、韩承润,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业绿色基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陈志勇,总经理。
被申请人: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刘卫星,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甲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永亮,总经理。
洛阳申亚商贸有限公司与**建业绿色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河南甲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三被申请人700000元银行存款,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业绿色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河南甲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020元,暂由洛阳申亚商贸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明达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