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甲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申亚商贸有限公司、**建业绿色基地建设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23民初733号
申请人:洛阳申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宋佩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峥、韩承润,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业绿色基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陈志勇,总经理。
被申请人: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刘卫星,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甲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永亮,总经理。
洛阳申亚商贸有限公司与**建业绿色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河南甲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三被申请人700000元银行存款,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业绿色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河南甲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020元,暂由洛阳申亚商贸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明达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