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恒健技术有限公司

***、湖北中恒健技术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7民初6589号
原告:***,男,196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颂杰,湖北济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绪,湖北济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恒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学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680892762。
法定代表人:朱家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捷安达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王圣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665470795H。
法定代表人:柯尊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湖北中恒健技术有限公司、湖北捷安达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82元,减半收取计1,74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叶章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陶 康
书 记 员 毛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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