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6财保277号
申请人:湖北中恒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学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680892762。
法定代表人:朱家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萍,湖北佑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罗汉寺青龙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733589887H。
法定代表人:章兵兵,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湖北中恒健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71.06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以其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洪山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9月23日,武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中恒健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被申请人***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质保金)人民币710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费4073元,由申请人湖北中恒健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进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梅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