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4民初1696号
原告:***,男,199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张全民,男,1980年7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鼎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武汉国际博览中心**内环A4-5218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MA4K3B9Y46。
法定代表人:李敏,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中恒健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学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680898762。
法定代表人:朱家国,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交通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MAlG0A289G。
负责人:强鹏,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张全民、***鼎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恒健技术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书面通知原告后,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2701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丁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