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7民初7054号
原告:***,男,196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济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济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恒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学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6808927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捷安达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王圣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665470795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中恒健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捷安达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82元,减半收取计17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