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3民初10146号
原告:湖北中恒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道***14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49号恒大御园4栋1-2层(1)商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湖北中恒健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湖北中恒健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中恒健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薛 菲
审判员 陈 成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