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锋瑞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锋瑞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305执16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0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泾阳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锋瑞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街道太子路1号新时代广场16楼L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87690K。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锋瑞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南劳人仲案[2019]545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深圳市锋瑞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其支付23000元(人民币,下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锋瑞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后被执行人向本院支付执行款23494.21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划付款项23201.25元,向国库划缴执行费248.02元,剩余款项44.94元已通知被执行人办理退款手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并解除被执行人深圳市锋瑞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南劳人仲案[2019]5451号仲裁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锋瑞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江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