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中天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天津市海中天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静泓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8民初4880号
天津市海中天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静泓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海中天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海中天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天津市海中天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振洪 审 判 员  周 新 人民陪审员  朱俊华
书 记 员  王亚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