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0民初5220号
原告天津市海中天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滨海华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海中天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市海中天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倩梅
书记员 潘利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