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6民初2759号之二
原告:天津市宏建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保高速公路旁宝工业园旁。
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槟舟,山东万吉(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海源道2号。
法定代表人:郝介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子朔,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市宏建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因双方已经自行和解,双方纠纷已经解决,原告天津市宏建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天津市宏建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宏建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4元减半收取1442元,由原告天津市宏建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东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丹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