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6民初2210号
原告: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海源道2号。
法定代表人:郝介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阳,天津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诗雪,天津冠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09号环球置地广场20层。
负责人:李永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梦澜,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承翰,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于静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