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财保1725号
申请人:山***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经三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579375716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海源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12812576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70925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以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岩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