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山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浏阳市山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明光烟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浏执字第01361号
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山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明光烟花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山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明光烟花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明光烟花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山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浏民初字第02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左*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