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4630号
申请人:浏阳市山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淮川街道办事处劳动中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730494700L。
法定代表人:邓小玉,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
被申请人:彭志谋,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
原告浏阳市山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志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浏阳市山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彭志谋的银行存款906435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浏阳市山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彭志谋的银行存款906435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方荣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