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5720号之二
原告:湖南永安泰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湖南浏阳制造产业基地永新社区桂花片洛耕塘组。
法定代表人:彭智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萍,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浏阳市山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浏阳市淮川劳动中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邓小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良琪,湖南首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冬坤,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
原告湖南永安泰平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浏阳市山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冬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湖南永安泰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永安泰平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浏阳市山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冬坤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永安泰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浏阳市山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冬坤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347元,减半收取2673.5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4493.5元,由湖南永安泰平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 仲 林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汤 雅 丽
书 记 员 汤雅丽(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