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湘0181执4970号
***、浏阳市明义房产置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浏阳市山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81民初98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山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2年9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22年9月13日之前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人浏阳市山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款510000元。
2、向申请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受理费7420元及申请执行费。
开户银行:长沙银行联城支行
户名:浏阳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
***付款账号:80012523961101910092354
浏阳市明义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付款账号:80012523961101910092353
付款备注:(2022)湘0181执4970号
交款时应注明交款人姓名或名称、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以及交款用途。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承办法官:马富
联系电话:15700******
本院地址:浏阳市环府路1号
邮编:410300
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