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执6750号
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山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山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湘0181民初46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48499元(利息和迟延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