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山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浏阳市山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执6750号 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山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山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湘0181民初46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48499元(利息和迟延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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