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湘1081民初525号
原告:浏阳市山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淮川劳动中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玉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玉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浏阳市山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田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原告不应当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24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18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8320元、后续医疗费9000元,共计138368元。事实与理由:2022年2月,原告承建资兴市经济开发区创新创业园孵化基地标准厂房9#、10#栋工程的建设。原告承建后将工程项目中的木工劳务发包给***完成。2022年3月4日,***雇请被告到其木工班组当组长,口头约定由***按46元/方支付被告的报酬。2022年5月15日,被告在工地上做事时不慎摔落受伤。被告受伤后到郴州骨科医院前后住院2次。2022年7月19日被告受伤事实被资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2年10月13日被告的伤情被评定为九级伤残。被告与原告工伤保险待遇等纠纷经资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原告向被告一次性支付九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待遇金138368元。原告认为被告受伤的损失超出工伤保险基金的费用应当由***承担,因为被告是***雇请的员工,是由***对被告进行用工管理、给付报酬。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相关规定,被告需要的后续治疗费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被告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后,后续医疗费就是由被告承担。停工留薪期的时间应当是按出院诊断书的医嘱全休的时间,工资应当按行业标准计算,护理费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工伤事实是经过工伤认定,统一由郴州劳动委员会统一认定。被告也做了三期的鉴定,证据充分,事实清楚。仲裁之前原、被告曾调解,但原告未按时支付款项,因此被告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被告认为仲裁裁决符合法律规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2月,原告山田公司承建资兴市经济开发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厂房9#、10#栋的建设项目,并将案涉项目中的木工劳务分包给案外人***。2022年3月4日,***邀请被告***到其承包的木工班组担任小组长,双方口头约定按46元/方计算报酬。原告承建资兴市经济开发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后,为该项目整体投保了工伤保险。2022年5月15日,被告***在工地作业时不慎从高处摔落,当天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计52天,诊断为:1.右跟骨粉碎性骨折;2.右距骨骨折;3.左足部软组织挫伤。2022年7月19日,经原告山田公司申请,资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告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工伤认定书载明原告山田公司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2022年10月13日,被告***的伤情经郴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九级伤残。2023年1月10日,被告***就后续医疗费用向郴州市惟民司法鉴定中心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被告的后续治疗费用正常情况下需要9000元。因双方对工伤待遇事宜协商未果,被告***于2023年1月10日向资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于2023年3月1日作出资劳人仲案字[2023]第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山田公司向被告***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金138368元(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24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18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8320元、后续医疗费9000元),原告山田公司不服裁决,遂起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在原告山田公司的工地实际工作2个月11天。原告山田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2022年5月13日、2022年9月1日、2022年12月2日向被告***发放工资9850元、14700元、4600元、4640元,原告山田公司还于2022年5月27日、2022年9月1日分别向被告***所提供的其妻子曹淑美的账户转账4980元、45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山田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回证、资劳人仲案字[2023]第4号仲裁裁决书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证实,并经庭审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双方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是否对被告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责任;二、被告的工伤保险待遇该如何计算。
关于争议焦点一,原告山田公司是否需要对被告***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系案涉项目的总承包人,其将劳务工程违法转移给没有经营资质的个人***,被告受***聘请担任案涉项目木工班组小组长,其在作业时受伤并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依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用人单位将生产经营权、劳务工程等施工权违法转移或者承包给没有经营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工伤保险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规定,被告的工伤保险待遇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
关于争议焦点二,被告***的工伤保险待遇该如何计算。关于被告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计算问题,仲裁机关依据工资流水、转账记录,并综合考虑建筑行业工作性质等因素,按被告日工资标准在法定工作日内获得的报酬以确定被告受伤前工作期间月平均工资为13050元、日工资600元,该计算方式较为合理,且被告***对该计算方式亦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及《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伤残九级的,劳动关系解除时,用人单位应向其支付8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上年度统筹地区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工资基数为7406元,故仲裁裁决原告应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248元(7406元/月×8个月),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本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15日受伤,于2022年10月13日被评定为伤残玖级,结合原告的伤残等级及住院、伤情情况,仲裁裁决确定被告的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28天,实际工作日为103天,并认定被告的停工留薪期工资61800元(600元/天×103天)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住院期间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原告受伤后先后住院52天,仲裁裁决依据统筹地区护理人员日工资标准,认定被告住院期间护理费为8320元(160元/天×52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后续医疗费用。依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用,依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案中,被告的后续医疗费尚未发生,具体金额尚不明确,同时该费用亦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属于行政给付的范围,本院不予处理。被告应当在后续医疗费实际发生后,按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原告山田公司应当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24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18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8320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浏阳市山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应当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24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18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8320元的诉讼请求;
二、限原告浏阳市山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24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18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8320元,合计1293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曹 欣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九条下列因工伤发生的费用和用于工伤保险的费用,依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八)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九)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十)工伤认定调查和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十一)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费用。
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是: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将生产经营权、劳务工程等施工权违法转移或者承包给没有经营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工伤保险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职工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时为之工作的用人单位承担。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名义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挂靠单位承担。
原用人单位被依法注销的,工伤保险责任由清算组织或者清算报告中确定的权利义务承受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