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621民初121号
原告:北京圆之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A座301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中煤集团山西华昱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北周庄镇(大运西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山阴赤钰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北周庄镇(大运西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山西正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东于镇高白村工业园区2号硅铁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昆山健利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昆山开发区伟业路8号29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圆之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集团山西华昱能源有限公司、山阴赤钰冶金有限公司、山西正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昆山健利隆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原告北京圆之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对中煤集团山西华昱能源有限公司、山阴赤钰冶金有限公司、山西正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昆山健利隆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圆之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圆之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43元,减半收取计7772元,由北京圆之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