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圆之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正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煤集团山西华昱能源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21民初2043号

原告: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祁某,董事长。

被告:山西正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1。

被告:中煤集团山西**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某。

被告:山阴赤钰冶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2。

被告:北京圆之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3。

原告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正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煤集团山西**能源有限公司、山阴赤钰冶金有限公司、北京圆之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票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以上被告支付原告票据及相关款项1114791元(其中包括票据本金1000000元、利息81041元、迟延履行金19950元、案件受理费13800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以上被告支付原告自全部支付以上票据及相关款项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从2020年8月27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以上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30日,被告北京圆之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背书转让1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工程款,票面金额为100万元,票据号码为13081000514120170922112729547,该票据多次背书最后转让给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因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持该汇票求请付款被拒,于2019年7月9日和2020年3月12日分别作出(2019)苏0413民初961号和(2020)苏04民终92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及其他被告共同支付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10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8年9月23日(拒付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与其他被告共同负担。判决生效后,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1日和2020年8月27日从原告尾号00178浦发银行公户上强制扣划了1114791元人民币,并于2020年8月31日向原告发放了结案通知书,载明执行标的共计1114791元(其中包括票据本金1000000元、利息81041元、迟延履行金19950元、案件受理费13800元),现已经强制执行到位1114791元,(2019年)苏0413民初961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至此原告获得了全部该票据以及相关款项的在追索权。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可以确认本案涉案电子汇票的持有人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在提示付款被拒后依法向其前手主张了票据追索权,而根据《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驶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之规定,原告作为被追索人之一,已经全部偿清了持票人的票据债务,故同时依法取得了继续向原告前手进行追索的权利,而本案所有被告均是原告的前手。综上所述,根据票据法之相关规定,以上被告应当共同连带支付原告的票据债务,望贵院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山阴赤钰冶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追加当事人申请,要求依法追加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本案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理由是:1.涉案承兑汇票(票号为130810000514120170922112729547)承兑人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该公司为付款义务的主体,也是对票据具体情况最了解的主体,因该公司的行为导致了本起诉讼案件,因此该公司为本案所涉票据的债务人,属于本案适格主体,故申请追加该公司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2.最高人民法院已对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相关案件指定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为当事人的案件移送银川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现与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相关的案件,都集中移送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清徐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依法将此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北京圆之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请求将该案移送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异议理由如下:贵院受理申请人与原告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偿权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为当事人的案子移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本案应由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贵院予以审查,依法移送。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130810000514120170922112729547)出票人为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00万元,承兑人名称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为当事人的案件移送银川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有关规定,本字根应当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14833元,退还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杜丽芬

人民陪审员 陈 瑢

人民陪审员 郭艳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姚英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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