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圆之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与北京圆之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申40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5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虹,北京卓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雪,上海靖之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圆之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A座301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结义,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圆之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17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未按法定程序向再审申请人送达传票、起诉状副本和判决书等诉讼文书,剥夺了再审申请人辩论、质证及上诉的权利。二、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能够提供新证据推翻原审判决,证明双方之间实为合作投资关系,而非被申请人主张的借贷关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裁定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判决于2020年11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其中第二项、第四项、第九项、第十项法定再审事由应当在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现***依此四项事由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主张其再审申请符合第一项法定再审事由,即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证明双方之间实为合作投资关系,而非被申请人主张的借贷关系,但纵观本案证据,本案的《借款协议书》形成时间在后,***并未否认该协议的真实性,且有股东会决议佐证该协议形成的缘由,故本院对***该项再审主张不予采纳。综上,***主张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九项、第十项法定再审事由依据不足,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其再审申请应当裁定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孙颖颖
审 判 员  陈剑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车艳丽
书 记 员  蔡 娜
书 记 员  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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