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2民初1169号
原告大*****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大郑镇***西坡屯。
法定代表人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系该公司会计,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大连骏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原告大*****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骏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明确表示不予缴纳诉讼费用。原告无正当理由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