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诺拉电极(苏州)有限公司

某某电极(苏州)有限公司、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02民初602号

申请人:***电极(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龙潭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DANILOPARINI,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大仓盖镇梅家营村。

法定代表人:刘志强,总经理。

申请人***电极(苏州)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电极(苏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金额为人民币770245.99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电极(苏州)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电极(苏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70245.9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371元,由***电极(苏州)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郭东霞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栗 萌

书 记 员 张明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

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