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8民初345号
原告: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环北沙龙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X3RW1R。
法定代表人:汪绍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章俊,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江,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电商生态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X3RW1R。
法定代表人:林泽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铜***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铜***通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吴欣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龙
书记员 龙思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