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113财保37号
申请人:贵阳市白云区黔进发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建设南路2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3MA6E001N5J。
经营者:吴胜斌,男,汉族,1973年1月16日生,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强,系贵州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电商科创园B栋6楼610-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X3RW1R。
法定代表人:林泽宇,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镇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百花新城百合苑B栋1单元2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MAAJMGML87。
负责人:林泽宇。
申请人贵阳市白云区黔进发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唐支行开户账户为8200********、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镇分公司名下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马支行开户账户为2904********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986187.14元。同时,申请人购买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1210610390168101××××)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阳市白云区黔进发建筑材料租赁站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唐支行开户账户为8200********、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镇分公司名下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马支行开户账户为2904********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986187.14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贵阳市白云区黔进发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杨晓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文先
书 记 员 顾照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