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坝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新坝电气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民终127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江苏新坝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新坝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坝电气公司)因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撤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新坝电气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撤4号民事裁定,指令该院受理此案。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权益,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之一。前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民事权益的范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根据新坝电气公司的诉讼请求,结合(2016)川01民终4625号民事判决的内容,新坝电气公司主张的权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的民事权益范畴,也不属于享有法定优先权或法定撤销权等法律明确规定给予特别保护的债权。因此,新坝电气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对新坝电气公司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新坝电气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新坝电气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曹文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