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执2800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云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兴开街大孙台村,。
法定代表人:朱少君。
被执行人:华核(威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现代路北、畅海路东蓝创大厦1017室。
法定代表人:陈立明。
被执行人:华核(威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现代路北、畅海路东蓝创大厦1017室。
法定代表人:陈立明。
申请执行人辽宁云恒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核(威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华核(威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003民初46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华核(威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华核(威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2)鲁1003民初464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文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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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兰慧杰
书 记 员 迟靖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