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8民终6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通榆县水库移民服务中心,住所:吉林省通榆县开通镇向海大街2229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通榆县林源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通榆县西郊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通榆县水库移民服务中心因与被上诉人通榆县林源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通榆县人民法院(2020)吉0822民初6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通榆县水库移民服务中心收到人民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在通知限定时间内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通榆县水库移民服务中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