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林源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通榆县林源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通榆县水利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822民初2612号
原告:通榆县林源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通榆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通榆县林源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通榆县水利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通榆县林源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通榆县水库移民工作办公室签订的苗木类采购合同,而通榆县水库移民工作办公室是法人机构,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对通榆县水利局提起的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通榆县林源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8元全额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