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82执4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红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创新服务中心创业大厦办公楼1515室。
法定代表人:彭明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红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韶山市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20)湘0382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韶山市红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韶山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0月12日、10月13日、11月25日、12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信息、保险等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湘C8××××号车辆,因未扣押到,暂无法处置。发现被执行人***在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保单,经本院到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询、扣划,已将被执行人***名下保单现金价值共计11223.04元扣划至本院。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向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同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山支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保险红利信息;同日,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查询了被执行人金融理财产品,以上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12月22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彭睿,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到位11223.04元,因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其他被执行案件,该笔款项作为其他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的款项。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伟忠
审判员 沈 蹦
审判员 陈 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依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