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82执恢88号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红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清溪镇迎宾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红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韶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韶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韶山市红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该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恢复该案执行。
经查,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2018)民监2号民事裁定,对(2015)韶民二初字第38号韶山市红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再审,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2018)湘0382民再2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5)韶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审原告韶山市红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该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韶山市人民法院(2015)韶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沈 蹦
审 判 员 陈 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