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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琼9026民初1049号
原告:***,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海南盛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海阔天空国兴城二期3幢2202房。
法定代表人:王儒刚。
原告***与被告海南盛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在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自愿履行还款义务,其权利已经实现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原告***尚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就撤回起诉,可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陶美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梁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
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
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