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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8pt">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8pt">民事裁定书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6pt">(2022)琼9026民初1449号
原告:昌江黎族自治县十月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十月田镇中心大道40号。
法定代表人:李壮,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辉芳,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
被告:海南盛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海阔天空国兴城二期3幢2202房。
法定代表人:王儒刚,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昌江黎族自治县十月田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海南盛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昌江黎族自治县十月田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昌江黎族自治县十月田镇人民政府以被告海南盛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进场施工整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昌江黎族自治县十月田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4147.00元,减半收取计2073.50元,由昌江黎族自治县十月田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 -aw-import:spaces">黎向文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letter-spacing: 1.00em; ">文淑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