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魁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铭助辉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掖市魁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民初742号
原告:***助辉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盛世锦园居住组团商铺C段3幢3层302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2YUYG6H。
法定代表人:成银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掖市魁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西二环路盛世锦园C段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316041191N。
法定代表人:魏健武,系该公司总经理。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旭,系张掖市魁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甘肃省张掖市人。
原告***助辉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魁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助辉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魁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2日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助辉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魁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助辉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魁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助辉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魁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院退还原告受理费25元。
审判员 徐 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金敏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