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702民初2004号
原告:***,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现租住张掖市甘州区新墩镇***二社20号,公民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州区滨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掖市魁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西二环路****C段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316041191N。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方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张掖市魁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2023年5月3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5元。
审判员 侯 红 梅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