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民初1434号
原告:舟山市启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开源路1号1幢15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MA2A25EK75。
法定代表人:蒋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忠,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佳敏,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兆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东河路奥力孚商城6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1441210047。
法定代表人:黄国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忠华,浙江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浙江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权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尖沙咀广东道30号新港中心2#5楼503室。
法定代表人:钟耀基,该公司董事。
原告舟山市启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兆弟集团有限公司、富权国际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市启宏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舟山市启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邓梦甜
人民陪审员 杜海波
人民陪审员 王秀兰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代书 记员 巨红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