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弟集团有限公司

舟山市启宏贸易有限公司、兆弟集团有限公司等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06民初5420号 原告:舟山市启宏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MA2A25EK75)。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开源路1号1幢15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兆弟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1441210047)。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法定代表人:黄国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启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兆弟集团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4日以本案尚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市启宏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市启宏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兆弟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舟山市启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