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杭拱民初字第127号
原告浙江天海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邱实。
被告浙江三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海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三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天海建设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天海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64元,减半收取2782元,由原告浙江天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蓓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