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杭拱民初字第1293号
原告浙江天海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邱实。
被告浙江三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海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三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278元,减半收取263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46元,合计4485元,由原告浙江天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