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06民初1689号
原告:舟山市启宏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MA2A25EK75)。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开源路*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蒋善,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兆弟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1441210047)。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东河路奥力孚商城604。
法定代表人:***。
被告:富权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尖沙咀广东道**号新港中心*#*楼***室。
原告舟山市启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兆弟集团有限公司、富权国际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舟山市启宏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请求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舟山市启宏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彭晓晓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