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3519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3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涵,河南昌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东岗岩峰街25号。
法定代表人:侯用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新克,男,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许昌市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七一路371号。
法定代表人:郑培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许昌市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鹏,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许昌市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丁伟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