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6民初2222号
原告:鄄城旭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苗福存,总经理。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侯用周,执行董事。
被告:高智,男,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原告鄄城旭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鄄城旭阳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2年7月26日提交不予缴费情况说明:因原、被告庭下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鄄城旭阳实业有限公司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鄄城旭阳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文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苗 帅